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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新锋律师一对一指导,解决征地拆迁难题

农村房屋动迁补偿的认定和分割

2024-06-23 17:46:18 来源: 浏览:12144次


2013年沈××拥有的郑州某区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动迁,动迁时该房屋内有沈××,其妻子毛×,以及儿子沈×,动迁利益产权置换房屋后,在2005年已经迁出户口且离婚的沈×前妻及女儿张大×起诉沈×,要求分得拆迁利益换来的两套房子中的一套。沈×不同意。法院最终判决:前夫沈×支付房屋价款30万元。
律师观点:
动迁过程事实上就是按照户籍登记结合土地使用人登记为主。根据相关动迁政策规定,动迁房屋认定宅基地房屋所有人以及宅基地使用权人主要看该房屋土地使用权人,实际使用人,以及户籍登记等。但因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很强的身份属性,非本村居民是不能作为安置对象的。
未成年人与其他家庭成员以一户的名义共同取得了宅基地使用权或房屋建设的许可,其父母等投资建造的行为,可视为包括未成年人在内的一户农村村民的共同投资,该未成年人享有共同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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