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农村自建房拆迁补偿通常不是单纯按户口或人头来计算的,主要依据房屋面积等因素,同时可能会综合考虑一些与户口或人头相关的特殊情况,具体如下:
按房屋面积补偿为主:对于有合法产权和手续的住宅房屋,补偿价格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原村民所建房屋,符合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用地标准的,不超过建筑面积 480 平方米的部分可参照相关规定给予产权调换或者货币补偿;超出部分以及不符合标准的多栋部分,按照相应规定给予货币补偿。非原村民所建私房,不超过建筑面积 150 平方米的部分给予产权调换,超出部分给予货币补偿。
特殊情况考虑户口或人头因素:在被征收人属于生活特别困难人员的情况下,其被征收住宅房屋每户建筑面积小于 45 平方米(在本市内有其他住宅用房的合并计算),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按家庭人口 2 人以下建筑面积不小于 45 平方米、3 人以上建筑面积不小于 60 平方米的标准,由征收人提供成套住宅房屋作为产权调换房屋,规定面积以内部分不结算差价,超出部分按建筑成本结算差价;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规定面积基数以本次房屋征收提供的所有产权调换房屋的平均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此外,在一些农村地区,若存在村集体的公共积累用于拆迁赔偿补贴或补助的情况,可能会按本集体经济成员按人头分配补贴4。但这并不是普遍适用的规则,具体还需根据当地的拆迁政策和实际情况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