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学校房子拆迁补偿主要依据《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执行,具体标准如下: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有合法产权和手续的房屋:对有合法产权和手续的房屋,补偿价格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对于符合相关规定的住宅房屋,如原村民所建符合非商品住宅建设用地标准的,不超过建筑面积 480 平方米的部分可给予产权调换,超出部分按规定给予货币补偿;被征收人为非原村民的,不超过建筑面积 150 平方米的部分给予产权调换,超出部分给予货币补偿。
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原村民所建的住宅类建筑,符合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用地标准的,不超过建筑面积 480 平方米的部分可参照上述规定给予产权调换或者货币补偿,符合标准但超出 480 平方米的部分以及不符合标准的多栋部分,按规定给予货币补偿;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继受单位为解决原村民居住问题统一建设的未经产权登记的住宅类建筑,或者以住宅为主的多种用途的建筑,经规划国土部门批准建设的部分,给予产权调换,未经批准建设或者超出批准建设的部分,给予货币补偿;非原村民所建住宅类建筑在缴纳规定的罚款和地价后,以一户一栋为产权调换基本单位,参照相关规定给予产权调换或者货币补偿;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所建的生产经营性、商业办公类建筑,位于非农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对被征收建筑物所占土地予以土地置换,相应建筑物按照重置价扣减规定的罚款后给予补偿,位于非农建设用地范围外的,按规定给予货币补偿。
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搬迁费:住宅类房屋搬迁费标准为每平方米 40 元。如果被征收人不同意参照此标准,可以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评估机构对须搬迁的生活用品、办公用品、机器设备和库存产品的搬迁费用进行评估。不能搬迁或者拆除后无法恢复使用的,按评估确定的重置成新价给予补偿。征收住宅,征收人以期房产权调换或者征收人认可需要二次搬迁的,给予两次搬迁费用,并一次付清。
临时安置费:实行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自行安排过渡期的周转房,过渡期内的临时安置费以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移交房屋及交付产权注销相关资料后,参照同类房屋市场租金按期支付临时安置费,支付临时安置费的计算期限为被征收房屋移交之日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使用之日,另外再加 3 个月装修期临时安置费。实行货币补偿的,给予 3 个月市场租金的临时安置费。
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按市场租金给予 6 个月的一次性租赁经营损失补偿。能依据完税证明提供利润标准的,给予 6 个月税后利润补偿;不能提供利润标准的,按上年度同行业月平均税后利润额计算或者按同类房屋市场租金,给予 6 个月的补偿。
此外,对于被征收人中的弱势群体,如生活特别困难人员,其被征收住宅房屋每户建筑面积小于 45 平方米(在本市内有其他住宅用房的合并计算),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按家庭人口 2 人以下建筑面积不小于 45 平方米、3 人以上建筑面积不小于 60 平方米的标准,由征收人提供成套住宅房屋作为产权调换房屋,规定面积以内部分不结算差价,超出部分按建筑成本结算差价;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规定面积基数以本次房屋征收提供的所有产权调换房屋的平均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补偿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