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实施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规范征地补偿工作,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土地征收、房屋征收和青苗补偿等征地补偿工作。
第三条 征地补偿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合理的原则,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第四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征地补偿工作的主管部门,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工作。
第五条 征地补偿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土地、房屋和青苗是指依法征收或者拆迁的财产。
第七条 土地征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征收机关向社会公布征收决定;
(二)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三)征收机关签订征收协议;
(四)征收人按照征收协议的约定支付补偿款。
第八条 房屋征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征收机关向社会公布征收决定;
(二)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三)征收机关签订征收协议;
(四)征收人按照征收协议的约定支付补偿款。
第九条 青苗补偿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征收机关向社会公布征收决定;
(二)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三)征收机关签订征收协议;
(四)征收人按照征收协议的约定支付补偿款。
第二章 土地征收补偿
第十条 土地征收补偿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土地补偿费;
(二)安置补助费;
(三)青苗补偿费;
(四)其他补偿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