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征地补偿条例实施细则是指四川省政府于2022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四川省土地征收补偿条例》的实施细则。该细则是对原有《四川省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进行修订和完善,旨在进一步规范土地征收和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以下是新《细则》的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土地征收和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征收和房屋征收补偿工作。
第三条 土地征收和房屋征收补偿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地征收和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建立健全征地补偿制度,完善征地补偿资金的筹措和使用机制,加强征地补偿款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征地补偿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支付。征地补偿款的具体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第六条 征地补偿款应当在征地决定书或者征地公告中明确告知被征收人。征地决定书或者征地公告应当载明征地范围、时间、方式、补偿标准等内容。
第七条 征地决定书或者征地公告发布后,被征收人有权对征地决定书或者征地公告提出异议或者申诉。异议或者申诉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
第八条 被征收人对征地决定书或者征地公告提出的异议或者申诉经复议或者诉讼处理后仍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章 土地征收补偿
第九条 土地征收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其他补偿费用。
第十条 土地补偿费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一)耕地、林地、草地等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为每亩不低于3万元;(二)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为每亩不低于5万元;(三)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为每亩不低于1万元;(四)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为每亩不低于5万元。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应当优先用于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
第十一条 安置补助费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一)因征收农田造成农民失地的,应当给予适当的安置补助;(二)因征收非农建设用地造成农民失地的,应当给予适当的安置补助;(三)因征收未利用地造成农民失地的,应当给予适当的安置补助;(四)因征收其他土地造成农民失地的,应当给予适当的安置补助。安置补助费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