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征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是针对云南省征地管理办法制定的详细规定,旨在进一步规范土地征收行为,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以下是对该细则的详细介绍。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征用土地是指国家建设、国防建设、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环境保护等公共利益项目需要征用的集体土地和其他有偿用地。
第二条:征用土地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第三条:申请征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具征用土地方案和征用土地补偿方案。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在15日内发布征用土地公告;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条:征用土地公告应当包括征用土地的范围、用途、补偿标准等内容。公告期限不得少于15日。
第六条:征用土地补偿应当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一)土地补偿费: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和等级,结合市场价格确定;
(二)安置补助费: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实际损失和被征用人口数量确定;
(三)青苗补偿费:按照被征用农作物的实际损失确定;
(四)其他补偿费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
第七条: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但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第八条: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有义务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土地征收工作,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九条: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在接到征用决定后应当及时停止耕种和养殖等活动,并将土地交还给有关部门。
第十条:对于因违反本办法规定而造成被征用农民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对于因征收过程中违法行为导致被征用农民权益受到侵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和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征地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征地工作机制,加强对征地行为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征地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征地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等行为。对于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