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征地补偿的文件规定是重庆市政府为规范和加强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工作而制定的一项法规。该文件于2023年发布,旨在更好地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下面是对该文件规定的介绍和分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重庆市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工作,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重庆市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工作。
第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制度,确保征地过程公开、公正、公平,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
第四条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应当以被征收人的实际损失为基础,综合考虑被征收人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耕地、林地、草地、水域等财产价值以及劳动力等因素确定。
第六条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应当按照“先安置后使用”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第七条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应当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给予,一般为每亩土地8万元至12万元不等。
第八条 土地征收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土地补偿费是指因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给予被征收人的经济补偿费用;安置补助费是指为了保障被征收人的生活和生产需要,对其进行的一定的安置补助。
第九条 土地征收应当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决定,并在决定书中明确征收范围、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内容。
第十条 土地征收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张贴公告,并送达被征收人。
第十一条 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章 房屋及其他建筑物补偿标准
第十二条 房屋及其他建筑物补偿费应当根据被征收房屋及其他建筑物的实际价值确定,按照当地市场价格计算。简易住房的补偿标准为每平方米不超过500元,砖木结构房屋的补偿标准为每平方米不超过1000元,钢筋混凝土结构房屋的补偿标准为每平方米不超过1500元。
第十三条 房屋及其他建筑物补偿费应当在征收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支付给被征收人。
第四章 征收程序
第十四条 征收前应当公告征收决定,并听取被征收人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征收决定应当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作出。
第十六条 征收决定应当明确征收范围、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内容。
第十七条 征收决定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张贴公告,并送达被征收人。
第十八条 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