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省办法是指针对福建省内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的政策。该政策旨在为福建省内被征地人员提供基本的养老保障,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厦门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省办法的具体内容和实施情况。
参保对象
在福建省内被征地的农民和其他农村居民;
在福建省内从事非农工作的农民和其他农村居民;
在福建省内因国家征收土地而失去耕地和房屋等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农民和其他农村居民。
缴费标准
根据福建省相关规定,被征地人员可以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按照当地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和最低缴费金额进行缴纳。具体标准如下: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为当地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缴费年限分为15年、20年、25年、30年四种档次,其中15年档次每月缴费金额最低,为当地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至8%,最高档次每月缴费金额最高,为当地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0%至40%。
*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8%至20%之间,缴费年限分为15年、20年、25年、30年四种档次,其中15年档次每月缴费金额最低,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8%至12%,最高档次每月缴费金额最高,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20%至24%。
参保程序
被征地人员应当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参保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土地证等;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核,并核定其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
被征地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缴纳养老保险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