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148号是针对北京市范围内的建设用地征收、拆迁和安置工作而制定的法规。该办法的颁布旨在进一步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本文将对该办法的主要内容进行解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市建设用地征收、拆迁和安置工作,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范围内的建设用地征收、拆迁和安置工作。
第三条 征地补偿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定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及时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当行为。
第五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章 征地程序
第六条 征地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确保程序合法、公正、透明。具体来说,征地应当经过评估、公示、确认、公告、听证、签署协议等程序。评估是指对土地价值进行评估,公示是指将征地计划、补偿标准等内容向社会公布,确认是指确认评估结果和补偿标准,公告是指公告征地计划、听证会时间地点等信息,听证是指听取各方意见,签署协议是指双方达成一致后签署协议。
第七条 征地应当依法依规进行,不得违法强制征收或者以不正当手段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第三章 征地补偿标准
第八条 建设用地征收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定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具体来说,建设用地征收的补偿标准应当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房屋拆迁补偿款、搬迁补助费、就业补助费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是建设用地征收的主要补偿款项,应当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房屋拆迁补偿款是针对被征收人因房屋拆迁而产生的损失所给予的一定补贴;搬迁补助费是指为被征收人因搬迁所产生的费用给予的一定补贴;就业补助费是指为被征收人因失去工作而产生的生活困难给予的一定补贴。还应当根据被征收人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合理确定各项补偿款项的具体数额和支付方式。
第九条 建设用地征收应当在评估结果和补偿标准的确认后及时发放。对于未按照规定期限支付补偿款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章 征地监督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机制,加强监督和管理,确保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公正、公开、公平。同时,各级人民政府还应当加强对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宣传和解释,提高公众对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认知度和理解度。
第十一条 对于因建设用地征地引发的纠纷和争议,应当按照法律程序进行解决。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也可以协商解决。在协商解决过程中,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和合法权益,保证协商过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第五章 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