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征地补偿的规定最新是重庆市政府为规范和加强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工作而制定的一项法规。该文件于2023年发布,旨在更好地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下面是对该文件的介绍和分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重庆市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工作,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重庆市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工作。
第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制度,确保征地过程公开、公正、公平,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
第四条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应当以被征收人的实际损失为基础,综合考虑被征收人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耕地、林地、草地、水域等财产价值以及劳动力等因素确定。
第六条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应当按照“先安置后使用”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土地补偿费
第七条 土地补偿费是指因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给予被征收人的经济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第八条 土地补偿费应当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给予,一般为每亩土地8万元至12万元不等。
第九条 土地补偿费应当在征收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支付给被征收人。
第十条 土地补偿费应当用于以下用途:
(一)用于补充被征收人的生产生活设施;
(二)用于修建道路、桥梁、水利等基础设施;
(三)用于改善生态环境;
(四)用于社会公益事业。
第三章 房屋及其他建筑物补偿费
第十一条 房屋及其他建筑物补偿费是指因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给予被征收人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的经济补偿费用。
第十二条 房屋及其他建筑物补偿费应当根据被征收房屋及其他建筑物的实际价值确定,按照当地市场价格计算。简易住房的补偿标准为每平方米不超过500元,砖木结构房屋的补偿标准为每平方米不超过1000元,钢筋混凝土结构房屋的补偿标准为每平方米不超过1500元。
第十三条 房屋及其他建筑物补偿费应当在征收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支付给被征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