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全文最新修订
为了进一步规范征地补偿和安置工作,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四川省政府近期对《四川省征地补偿安置办法》进行了修订。下面将介绍最新的四川省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全文最新修订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征地补偿和安置工作,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征收、拆迁和安置工作。
第三条 征地补偿和安置应当遵循公平、合理、公正的原则,充分考虑被征收人的生产生活需要和承受能力。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征地补偿和安置工作的领导,确保其顺利进行。
第五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是征地补偿和安置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和检查征地补偿和安置工作。
第六条 被征收人有权依法参加征地补偿和安置的协商、听证和申诉等程序。
第二章 征地补偿
第七条 征地补偿应当按照“公平、合理、公正”的原则进行。具体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第八条 征地补偿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征收补偿款、安置补助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是指国家或省级人民政府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使用者时所收取的费用;土地征收补偿款是指国家或省级人民政府因征收土地而给予被征收人的经济补偿;安置补助费是指国家或省级人民政府为被征收人提供住房、就业机会等安置措施所需支付的费用。
第九条 征地补偿应当按照被征收土地的面积、用途、市场价值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还应当考虑到被征收人的生产生活需要和承受能力等因素。具体的计算方法可以参考《四川省征地补偿条例》中的具体规定。
第三章 征地安置
第十条 征地安置应当根据被征收人的实际情况和需要,采取多种方式进行。主要的方式包括:提供住房、就业机会、社会保障等。
第十一条 对于因征收土地而失去耕地的农民,应当优先安排其到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业企业从事农业生产活动。对于因征收土地而失去宅基地的农民,应当优先安排其到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业企业居住。对于因征收土地而失去房屋的农民,应当优先安排其到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业企业居住,并为其提供基本生活保障。
第十二条 对于因征收土地而失去劳动能力的农民,应当优先安排其到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业企业就业。对于因征收土地而失去劳动能力的农民,应当按照规定给予一定的就业补贴或者社会保险待遇。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征地补偿和安置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其公开、透明、公正。同时,还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和评价。
第十四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征地补偿和安置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同时,还应当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工作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