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发展。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根据安徽省自然资源厅等五部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被征地农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按每年100元至800元的缴费档次,由个人选择其中一档乘以折算后的缴费年限,计算个人应缴费总额。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以征地时上年度起历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按20%的费率乘以折算后的缴费年限,计算应缴费总额。区 (市、县)人民政府对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记载的承包土地数量为依据,根据实际失地比例承担一定数额的费用。全部失地的,政府承担费用为被征地农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最高缴费档次乘以补缴年限计算得到的应缴费总额的60%;部分失地的,政府承担费用为应缴费总额的60%乘以实际失地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