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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石家庄征地补偿新标准地上附着物

2024-08-12 20:45:31 来源: 浏览:324次


石家庄征地补偿新标准地上附着物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征地拆迁已经成为了城市建设中不可避免的问题。为了保障被征地农民和居民的合法权益,各地政府都制定了相应的征地补偿标准。而在石家庄市,最新的征地补偿标准中,对于地上附着物的补偿也做出了明确规定。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石家庄征地补偿新标准地上附着物的具体内容。

根据石家庄市政府发布的《石家庄市土地征收补偿实施细则》,地上附着物是指因征收房屋、土地等用地而附着于该用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等财产。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应当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合法性原则: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进行,保证被征收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公开透明原则: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和投诉,防止不正当行为的发生。

及时足额原则: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应当及时足额支付,确保被征收人的生活和生产不受影响。

根据上述原则,石家庄市在征地补偿新标准中对地上附着物的补偿作出了以下具体规定:

评估方法

地上附着物的评估应当采用市场比较法、收益法或者成本法等方法进行。其中市场比较法是指通过对比类似物业的市场交易价格,来确定被征收物品的价值;收益法是指通过计算被征收物品未来预期收益,并扣除折旧等因素后得出其价值;成本法是指通过计算被征收物品的建设成本和维护成本,来确定其价值。

补偿标准

(一)房屋附属设施和装饰装修物

对于房屋附属设施和装饰装修物,应当根据其实际使用年限、残值率等因素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给予相应的补偿费用。评估时应当考虑其使用寿命、维修保养费用等因素。同时,对于未达到法定报废年限的设施和装修物,应当给予适当的延长使用寿命的补偿。

(二)机器设备和生产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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