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征地补偿标准调整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山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进一步规范山东省征地补偿工作,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经省政府研究决定,对山东省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调整范围
此次征地补偿标准的调整适用于全省范围内的土地征收和拆迁项目。
调整内容
(一)土地补偿费标准
自2023年1月1日起,山东省土地征收补偿费标准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土地补偿费为该土地上上一年度的平均年产值的8倍左右;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土地补偿费为该土地上上一年度的平均年产值的6倍左右。
对于因征收而失去耕地的土地,应当给予一定的耕地开垦补贴。具体数额由当地政府确定。
(二)其他补偿费用标准
根据实际情况,对青苗、房屋、设施等的损失赔偿和其他补偿费用进行适当调整。具体标准由当地政府制定并公布。
调整程序和时间表
(一)征地补偿费标准调整程序和时间表如下:
省国土资源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征地补偿费标准调整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的土地征收和拆迁项目,按照调整后的征地补偿费标准进行补偿。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征地补偿费支付前,将补偿费用明细告知被征收人或其代理人,并签订补偿协议。
(二)其他补偿费用标准调整程序和时间表如下: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其他补偿费用标准调整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其他补偿费用支付前,将补偿费用明细告知被征收人或其代理人,并签订补偿协议。
其他事项
(一)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征地补偿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征地补偿工作公开、公正、公平。对于违反征地补偿规定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