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恒略律师事务所

郝新锋律师一对一指导,解决征地拆迁难题

贵州恩施州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实施办法最新

2024-07-30 15:07:01 来源: 浏览:573次


恩施州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实施办法最新是恩施州政府制定的一份规定,旨在规范征地拆迁过程中的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和安置补偿等方面的工作。该办法对于保障被征收方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恩施州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工作,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恩施州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和安置补偿等工作。

第三章 土地征收

第三条 土地征收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依法进行。

第四条 土地征收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确定征收补偿标准,并在征收前公告。

第五条 土地征收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并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征收补偿工作的协调和监督。

第六条 土地征收应当依法给予被征收人相应的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

第四章 房屋拆迁

第七条 房屋拆迁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依法进行。

第八条 房屋拆迁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确定拆迁补偿标准,并在拆迁前公告。

第九条 房屋拆迁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并设立专门机构负责拆迁补偿工作的协调和监督。

第十条 房屋拆迁应当依法给予被拆迁人相应的补偿,包括货币补偿、安置补助费等。

第五章 安置补偿

第十一条 安置补偿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依法进行。

第十二条 安置补偿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确定安置补偿标准,并在安置前公告。

第十三条 安置补偿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并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安置补偿工作的协调和监督。

第十四条 安置补偿应当依法给予被安置人相应的补偿,包括货币补偿、安置补助费等。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原《恩施州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实施办法》(恩施州政府令第16号)。



各地律师分站:

北京 天津 河北 山西 内蒙古 辽宁 吉林 黑龙江 上海 江苏 南京 无锡 浙江 安徽 福建 江西 山东 河南 湖北 湖南 广东 广西 海南 重庆 四川 贵州 云南 西藏 陕西 甘肃 青海 宁夏 新疆
北京市恒略律师事务所
郝新锋律师

电话:13366695751 / 13388095751

邮箱:2560506146@qq.com

地址: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2号数码大厦A座6层

微信咨询
Copyright 2024 北京市恒略律师事务所 郝新锋律师 郝新锋律师 备案号:津ICP备2024018319号

郝新锋律师 电话 133666957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