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补偿是当前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2008年,国家颁布了《征地拆迁补偿条例》,对征地拆迁补偿进行了明确规定。下面我们将对该法规进行全文解读,并提供下载方式,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该法规的内容和意义。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征地拆迁补偿行为,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补偿工作。
第三条:征收土地应当依法给予合理的补偿,房屋拆迁应当依法给予合理的搬迁补助费、过渡期生活补助费等。
第四条:征收土地和房屋拆迁补偿应当公开、公正、公平,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参与权、申诉权等。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地拆迁补偿工作。
第六条: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助人民政府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工作。
征收土地补偿
第七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合理的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第八条:土地补偿费应当根据被征收土地的实际情况确定,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整理费用、土地复垦费用等。
第九条:安置补助费应当根据被征收土地的实际情况确定,包括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费用、社会保障费用等。
第十条:征收土地时,应当对被征收人进行公开、公正、公平的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公示,并作为征收土地补偿的依据。
房屋拆迁补偿
第十一条:房屋拆迁应当给予合理的搬迁补助费和过渡期生活补助费。
第十二条:搬迁补助费应当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实际情况进行确定,包括搬迁人工费、搬迁材料费、临时安置费等。
第十三条:过渡期生活补助费应当根据被征收人的实际情况进行确定,包括生活必需品费用、交通费用、住宿费用等。
第十四条:被征收人有权要求政府支付合理的搬迁补助费和过渡期生活补助费。政府应当及时支付,并按照规定支付期限和标准进行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