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 ”第三十一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如果外嫁女户口已迁出娘家,但仍保留了娘家村集体成员资格,且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那么她仍然可以享受到征地补偿款。但是具体情况还需要根据当地的政策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