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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云南省征地管理办法全文

2024-07-18 18:07:43 来源: 浏览:790次


云南省征地管理办法全文是云南省人民政府为规范土地征收行为而制定的法规。该办法对于征地的范围、程序、补偿标准、公示要求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旨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推动土地征收工作的规范化和透明化。以下是对该办法全文的详细介绍。

第一条:为了规范土地征收行为,保护土地资源,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征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征收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第四条:土地征收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土地征收的范围包括:国家建设、国防建设、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环境保护等需要征用土地的公共利益项目。

第六条:土地征收应当依法经过征用土地审批程序,并按照审批程序的要求进行公告和补偿。

第七条:申请征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具征用土地方案和征用土地补偿方案。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在15日内发布征用土地公告;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九条:征用土地公告应当包括征用土地的范围、用途、补偿标准等内容。公告期限不得少于15日。

第十条:征用土地补偿应当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一)土地补偿费: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和等级,结合市场价格确定;

(二)安置补助费: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实际损失和被征用人口数量确定;

(三)青苗补偿费:按照被征用农作物的实际损失确定;

(四)其他补偿费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

第十一条: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但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第十二条: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有义务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土地征收工作,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三条: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在接到征用决定后应当及时停止耕种和养殖等活动,并将土地交还给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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