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恒略律师事务所

郝新锋律师一对一指导,解决征地拆迁难题

江西重庆农村宅基地征地补偿新标准

2024-08-17 21:03:09 来源: 浏览:356次


重庆市农村宅基地征地补偿新标准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土地资源变得越来越紧张,征地拆迁工作也变得越来越频繁。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如何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特别是对于农村宅基地的征收,如何制定合理的补偿标准,更是需要重视的问题。为了更好地规范农村宅基地征地补偿工作,重庆市国土资源局于近年来发布了多项关于农村宅基地征地补偿的新标准。下面是对该标准的详细介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村宅基地征地补偿工作,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征收、拆迁和安置工作。

第三条 农村宅基地的征收、拆迁和安置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依法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市、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宅基地征地补偿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做好农村宅基地征地补偿工作。

第五条 农村宅基地的征收、拆迁和安置应当依法依规进行,不得损害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征地补偿标准

第六条 农村宅基地的征收补偿标准应当根据土地的实际情况进行评估,并由相关部门进行公示和公布。耕地的征收补偿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非耕地的征收补偿标准应当按照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七条 农村宅基地的征收补偿包括以下内容:

(一)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补偿;

(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租赁费用;

(三)因征地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赔偿;

(四)因征地造成的搬迁补助费;

(五)其他应当给予的补偿。

第八条 对于已经建成但未取得合法建设手续的农村宅基地,应当按照当地实际情况进行评估,并由相关部门进行公示和公布。同时,应当对已经建成但未取得合法建设手续的农村宅基地进行整改或拆除。

第三章 征地程序和方式

第九条 农村宅基地的征收应当经过公告、听证等程序,确保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申诉权得到充分保障。

第十条 农村宅基地的征收应当采取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纠纷,尽量减少对被征收人的影响。如无法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纠纷,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各地律师分站:

北京 天津 河北 山西 内蒙古 辽宁 吉林 黑龙江 上海 江苏 南京 无锡 浙江 安徽 福建 江西 山东 河南 湖北 湖南 广东 广西 海南 重庆 四川 贵州 云南 西藏 陕西 甘肃 青海 宁夏 新疆
北京市恒略律师事务所
郝新锋律师

电话:13366695751 / 13388095751

邮箱:2560506146@qq.com

地址: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2号数码大厦A座6层

微信咨询
Copyright 2024 北京市恒略律师事务所 郝新锋律师 郝新锋律师 备案号:津ICP备2024018319号

郝新锋律师 电话 133666957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