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拆迁补偿评估主要依据《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确定房产价值的方法如下:
明确评估对象和时点
评估对象:对于已经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权属证书和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权属证书与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登记簿为准。对于未经登记的建筑,应当按照市、县级人民政府的认定、处理结果进行评估。
评估时点: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被征收房屋装修、设备及附属物价值评估等房屋征收涉及的其他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
选用合适的评估方法
比较法:若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有较多交易,一般应在与被征收房屋区域具有相同特征的同一区域、相邻或临近区域内搜集交易实例,并选取符合要求的不少于三个可比实例。选取可比实例后,先统一其价格内涵和形式,建立价格比较基础,之后再进行交易情况修正、市场状况调整和房地产状况调整。
收益法:被征收房屋或其类似房地产通常有租金等经济收入的,应当选用收益法评估。评估时应区分报酬资本化法和直接资本化法,并优先选用报酬资本化法。
成本法: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没有交易或交易很少,且被征收房屋或其类似房地产没有租金等经济收入的,应当选用成本法评估。根据被征收房屋状况和土地状况,选择房地合估路径或房地分估路径。对于容积率小于 1.0 的非住宅房屋评估,优先选用房地分估路径,且设定容积率为 1.0 进行土地重置成本评估。土地重置成本可采用比较法、成本法、基准地价修正法等方法进行测算。
假设开发法:被征收房屋是在建工程的,应当选用假设开发法评估,在建工程建设进度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状态为准。
成片房屋评估特殊处理
成片住宅房屋:对于房屋类似、分布密集的成片住宅房屋征收项目,可采用对住宅标准房屋市场价格进行修正的评估路径求取被征收住宅房屋价值。住宅标准房屋市场价格评估可采用比较法,选用的可比实例成交价格一般采用周边住宅项目或整幢住宅的平均价格;条件不具备时,可采用单套住宅价格,但须进行楼层、朝向、成新等因素修正。
成片非住宅房屋:对于房屋类似、分布密集的成片非住宅房屋征收项目,可采用对非住宅标准房屋市场价格进行修正的评估路径求取被征收非住宅房屋价值。非住宅标准房屋市场价格评估,可采用比较法、收益法和成本法等方法进行评估。
考虑房屋价值影响因素:评估时会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对于住宅房屋,价值影响因素还包括容积率、朝向、楼层及其他因素;对于非住宅房屋,价值影响因素还包括容积率、楼层、临街状况及其他因素。
此外,对于非住宅房屋,还有一些特殊规定。例如,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非住宅房屋的价值评估,一般选用比较法、成本法、收益法中的两种方法进行评估,当仅选用其中一种方法进行评估时,应当充分说明理由,并向估价委托方报告。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非住宅房屋的价值评估,优先选用房地分估路径,土地重置成本依据相关规定进行评估,房屋重置成本依据本市房屋重置成新价相关规定进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