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款新规定全文
为了更好地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国家对征地补偿款的新规定也相继出台。下面是最新的征地补偿款新规定的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征地补偿款的征收、管理和使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和青苗补偿等工作中征地补偿款的征收、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 征地补偿款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征收和管理。
第四条 征地补偿款的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合理、节约的原则。
第二章 征地补偿标准
第五条 征地补偿款应当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一)土地补偿费: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实际价值确定,并包括土地评估费用和土地出让金等。
(二)安置补助费:按照被征收人的实际损失和安置情况确定,包括房屋拆迁补助费、搬迁补助费、就业创业补助费等。
(三)青苗补偿费:按照被征收农田的实际情况和市场价格确定,包括农作物、林木、果树等。
(四)其他补偿费用:包括土地占用费、房屋租赁费、临时设施费等。
第六条 征地补偿款的具体计算方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第七条 征地补偿款应当在征收决定书中明确约定,并在征收协议中载明。
第三章 征地程序
第八条 征地程序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具体内容包括:
(一)公告环节:征收单位应当在公告期内向社会公布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征收程序和补偿标准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二)申请环节:征收单位应当向被征收人发出征收决定书,并告知其申请补偿的期限和方式。
(三)评估环节:征收单位应当委托评估机构对被征收土地和房屋进行评估。
(四)协商环节:征收单位应当与被征收人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签订征收协议。
(五)支付环节:征收单位应当按照征收协议的约定支付补偿款。
第四章 监管措施
第九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国范围内的征地补偿款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款管理工作。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款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监督。
第十条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征地补偿款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征地补偿款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一条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征地补偿款资金使用的监管,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