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为了更好地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安徽省人民政府决定对现行的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地条例》,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征地范围
本次调整适用于全省范围内的土地征收、拆迁和安置工作。
征地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标准由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公布。
青苗补偿费:按照实际损失计算。具体标准由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公布。
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费:按照评估价值计算。具体标准由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公布。
其他注意事项
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征地补偿费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征地补偿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对于一些重要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特殊区域,应当有额外的补偿费用。
评估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能力,评估结果应当公正、合理。
实施时间
本次调整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公布具体的征地补偿标准,并按照新的标准执行。
联系方式
如果您对本次调整有任何疑问或建议,可以联系当地政府或相关部门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