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深圳,拆迁补偿的计算方式较为复杂,会因房屋性质、土地类型等因素有所不同,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有合法产权和手续的住宅房屋:补偿价格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人还可选择产权调换方式,遵循 “等价置换” 原则,调换房套内面积超出原房部分按市场评估价结算差价,原房评估价高于调换房的差额补偿。例如,若被征收的住宅房屋市场评估价为每平方米 8 万元,面积为 100 平方米,总价 800 万元。产权调换房屋面积为 120 平方米,市场评估价每平方米 8.5 万元,那么被征收人需补差价(120×8.5 - 800)= 220 万元。
根据相关规定处理取得非商品性质房地产权证书的住宅房屋:
原村民:符合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用地标准的,不超过建筑面积 480 平方米的部分给予产权调换,超出部分按照《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附件有关规定给予货币补偿。所建房屋建筑面积未达到 480 平方米的,可按照建筑面积 480 平方米给予产权调换,差额部分面积由被征收人按产权调换房屋的成本价购足;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以建筑面积 480 平方米的标准计算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扣减 10% 的公告基准地价后予以补偿。
非原村民:不超过建筑面积 150 平方米的部分给予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扣减 10% 的公告基准地价予以补偿。超出部分按照《实施办法》附件有关规定给予货币补偿。
未经产权登记的原村民住宅类建筑:符合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用地标准的,不超过建筑面积 480 平方米的部分可参照上述有证原村民住宅的相关规定给予产权调换或者货币补偿。符合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用地标准且超出 480 平方米的部分以及不符合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用地标准的多栋部分,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货币补偿。
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继受单位统一建设的未经产权登记的住宅类建筑:经规划国土部门批准建设的部分,给予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货币补偿。未经批准建设或者超出批准建设的部分,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货币补偿。
非原村民所建未经产权登记的住宅类建筑:在缴纳规定的罚款和地价后,以一户一栋为产权调换基本单位,参照非原村民有证住宅的相关规定给予产权调换或者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货币补偿。
二、非住宅房屋补偿
非住宅类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
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所建的生产经营性、商业办公类建筑:位于非农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对被征收建筑物所占土地予以土地置换,相应建筑物按照重置价扣减规定的罚款后给予补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货币补偿。位于非农建设用地范围外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货币补偿。
除上述情形外的其他生产经营性、商业办公类建筑: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货币补偿。
三、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
深汕特别合作区:土地补偿费统一标准为 30.6 万元 / 公顷,安置补助费 71.4 万元 / 公顷。
其他区域:按地块等级划分,最高补偿 6.56 万元 / 亩,最低 4.05 万元 / 亩。
四、专项补偿
搬迁费:按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标准费用,对于有特殊搬迁需求的,可委托第三方评估费用。若涉及期房置换或二次搬迁的,额外支付二次搬迁费。
临时安置费:住宅自行过渡的,按同类房屋市场租金支付至交房后 3 个月;非住宅过渡期加 6 个月调试期,土地置换类加 12 个月。若逾期交付,按逾期时长增发 50%-100% 安置费。
其他补偿:青苗、地上附着物按深汕合作区标准执行;室内装修装饰费可通过协商或评估确定;经营性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按前三年税后利润均值 3 个月计算。
五、安置保障
留用地安置:按征收面积 10%-15% 比例划拨留用地,用于集体经济组织发展。
社会保障:按区片综合地价 26% 计提社保费,专用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直接分配至承包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