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征地补偿管理办法全文
为规范和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烟台市政府于近日发布了新的征地补偿管理办法。该办法对征地范围、程序、标准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旨在确保征地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以下是该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烟台市范围内的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征地是指国家、集体或个人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征地包括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两种形式。
第四条 征地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烟台市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地工作,各级政府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征地工作。
第二章 征地范围和方式
第六条 征地范围包括城市更新、基础设施建设、工业园区开发等方面的征收范围。
第七条 征地方式包括协商征收、行政征收、司法征收等方式。协商征收是优先选择的方式。
第八条 征地应当在征地前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征收的土地或房屋的基本情况、补偿标准等内容。公示期不得少于30日。
第九条 被征地农民有权要求听取征地方案的解释和说明,并有权提出异议和建议。
第三章 征地程序和监督
第十条 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征地工作监督机制,加强对征地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一条 征地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包括申请、审批、公告、补偿等环节。
第十二条 被征地农民有权参加征地听证会,发表意见和建议。听证会由当地政府组织,邀请有关专家、学者、律师等参加。
第十三条 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征地补偿资金监管制度,确保补偿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第四章 征地补偿标准
第十四条 征地补偿标准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制定,并公布执行。具体内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三部分。土地补偿费占总补偿费用的60%左右;安置补助费占总补偿费用的30%左右;青苗补偿费占总补偿费用的10%左右。
第十五条 房屋补偿费包括房屋重置成新价、附属设施设备价值、搬迁补助费等。房屋重置成新价占总补偿费用的40%左右;附属设施设备价值占总补偿费用的20%左右;搬迁补助费占总补偿费用的20%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