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渡口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全文
为了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大渡口区政府不断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办法。下面是大渡口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全文,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大渡口区的土地征收和拆迁工作,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渡口区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征收和拆迁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征收,是指国家、集体、个人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本办法所称拆迁,是指因城市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对土地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进行拆除的行为。
第四条 大渡口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内的土地征收和拆迁工作,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被征收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积极配合政府开展土地征收和拆迁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不得阻挠土地征收和拆迁工作。
第二章 征地程序
第七条 大渡口区政府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建设需要等因素,编制土地征收计划,并在征地前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土地征收公告发布后,应当设立意见箱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
第九条 对于符合条件的被征收人,政府应当与其签订征收协议,明确征收范围、补偿标准、支付方式等内容。协议签订后,征收工作正式启动。
第十条 在签订征收协议后,政府将按照协议的要求,拆除被征收人的房屋和设施。在这个过程中,政府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并依法依规处理好相关问题。
第十一条 在拆除房屋和设施后,政府将按照协议的要求,向被征收人发放补偿款。发放过程中应当公开透明,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第三章 征地补偿
第十二条 征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房屋补偿费和其他附带补偿费。土地补偿费是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市场价格和评估结果确定的;房屋补偿费是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实际价值和评估结果确定的;其他附带补偿费包括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等。具体的数额由当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十三条 征地补偿费应当在签订征收协议后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对于未按规定期限领取征地补偿费的被征收人,政府有权采取法律手段追缴其应得的征地补偿费。
第四章 征地安置
第十四条 征地安置包括货币安置和实物安置两种方式。货币安置是指政府向被征收人支付一定的现金作为替代性住房补贴;实物安置是指政府提供新的住房或者其他资产供被征收人居住或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