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征地拆迁资金的使用管理,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征地拆迁资金使用管理工作。
第三条 征地拆迁资金是指国家用于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等支出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征地拆迁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专项账户管理、合理分配和严格审批的原则。
第五条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征地拆迁资金的使用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征地拆迁资金的监管和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和合法性。
第七条 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征地拆迁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机制,加强对征地拆迁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征地拆迁补偿款的支付
第八条 征地拆迁补偿款应当优先用于支付被征收人的补偿金、搬迁费等直接经济损失。
第九条 对于因土地征收而导致的土地流转收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支付给被征收人或者其承包经营者。
第十条 对于因土地征收而导致的房屋拆除补偿费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支付给被征收人或者其承租人。
第十一条 对于因土地征收而导致的农民失地后的生活保障问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给予适当的生活补贴。
第三章 征地拆迁安置费的支付
第十二条 征地拆迁安置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分配,不得挪作他用或私分公款。
第十三条 征地拆迁安置费的支付应当优先考虑被征收人的住房需求,并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安排和分配。
第十四条 征地拆迁安置费的支付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规定,不得超过当地规定的最高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