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办法解读
江苏省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办法是江苏省政府为解决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过程中出现的征地补偿安置争议问题而制定的一项法规。该办法于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旨在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本文将对江苏省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办法进行解读。
总则
第一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过程中出现的征地补偿安置争议问题。
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安置争议是指在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过程中,因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等事项引发的争议。
第三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协调和裁决,确保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第四条规定: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省的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过程中出现的征地补偿安置争议问题的协调和裁决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强制征收或者拆迁居民住房或者非住宅用房。
程序要求
第六条规定:当出现征地补偿安置争议时,当事人应当向国土资源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第七条规定: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确认是否符合受理条件。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予以受理。
第八条规定:国土资源部门应当组织专业人员对争议事项进行调查,查明事实真相。
第九条规定:国土资源部门应当邀请有关专家、学者或者调解员参与调解,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第十条规定:如果调解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法作出裁决。
裁决标准
第十一条规定:在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处理中,应当根据下列原则确定裁决标准: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以公平合理为原则;以保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为宗旨;以实际损失为依据;以社会公共利益为考虑因素。
第十二条规定:对于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过程中出现的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确定补偿标准:土地价值、建筑物价值、搬迁费用、临时安置费用、生活补贴等。
第十三条规定:在确定补偿标准时,应当充分考虑被征收人的生活水平、就业情况、家庭人口等因素,确保其基本生活需要得到满足。
执行与监督
第十四条规定: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及时公布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处理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