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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山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结合青岛市实际情况,制定了《青岛市征地补偿标准2020》。该标准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征收行为,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征地补偿范围
1 耕地补偿标准
(1)按照国家规定的耕地保护政策,对于未利用或者利用率较低的耕地,应当按照当地土地市场价格进行评估,并给予合理的补偿。
(2)对于已经利用或者利用率较高的耕地,应当按照当地土地市场价格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偿。
(3)对于因建设需要被征收的耕地,应当按照当地土地市场价格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偿,并同时要求恢复耕种条件。
2 林地补偿标准
(1)对于未利用或者利用率较低的林地,应当按照当地土地市场价格进行评估,并给予合理的补偿。
(2)对于已经利用或者利用率较高的林地,应当按照当地土地市场价格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偿。
(3)对于因建设需要被征收的林地,应当按照当地土地市场价格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偿,并同时要求恢复植被。
3 水域补偿标准
(1)对于未利用或者利用率较低的水域,应当按照当地土地市场价格进行评估,并给予合理的补偿。
(2)对于已经利用或者利用率较高的水域,应当按照当地土地市场价格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偿。
(3)对于因建设需要被征收的水域,应当按照当地土地市场价格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偿,并同时要求恢复水生态环境。
征地补偿程序
1 征收决定书公告程序
(1)征收决定书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张贴公告,并通过媒体等途径向社会公布。
(2)公告期限不得少于30日。
2 征收决定书送达程序
(1)征收决定书应当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专人送达给被征收人或者其代理人。
(2)如被征收人或其代理人不在现场,应留置书面通知并注明送达日期和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