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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山东省关于农村征地补偿条例

2024-08-11 09:41:07 来源: 浏览:608次


山东省关于农村征地补偿条例解读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土地征用问题也越来越受到关注。为了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山东省政府于近日发布了关于农村征地补偿条例,并提供了全文下载服务。这份完整的山东省关于农村征地补偿条例又有哪些具体规定呢?下面我们来一起了解一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征地补偿行为,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山东省内因农业、林业、渔业等农村生产生活需要征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的经济补偿分配。

第三条 农村征地补偿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四条 农村征地补偿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政策规定,对于不同情况和不同类型的农村征地行为所应给予的经济补偿数额的规定。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负责全省农村征地补偿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征地补偿工作。

第二章 农村征地补偿的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农村征地补偿的范围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和其他农用地。耕地是指能够种植农作物的土地;林地是指有林木生长的土地;草地是指能够供畜牧或观赏的土地;其他农用地是指除耕地、林地、草地以外的其他农业生产用地。

第七条 农村征地补偿的标准按照用途、性质、等级等因素进行了分类,具体如下:

(一)耕地:按照当地市场价格计算,最高不超过每亩3万元;

(二)林地:按照当地市场价格计算,最高不超过每亩5万元;

(三)草地:按照当地市场价格计算,最高不超过每亩2万元;

(四)其他农用地:按照当地市场价格计算,最高不超过每亩1万元。

第三章 农村征地补偿的方式和程序

第八条 农村征地补偿的方式为货币补偿和实物补偿两种方式。货币补偿以现金形式支付,实物补偿以同等价值的物品或服务等形式支付。

第九条 农村征地补偿款应当分期支付,具体支付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一般情况下,首期支付比例不得低于总金额的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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