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发布了新的征地补偿93号令,旨在进一步完善征地补偿制度,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通知,对于征地补偿款的支付,将实行“先预付后结算”的方式。具体来说,征收单位应当在征收决定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被征收人预付征地补偿款的70%;待土地征收完成后,再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结算,并支付剩余30%的补偿款。
通知还明确了社会保障的具体措施。其中包括:
社会保险:征收单位应当依法为被征收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确保其基本权益不受损害;
住房保障:对于因征收而无房可住的被征收人,征收单位应当提供相应的住房保障措施;
就业安置:对于因征收而失去工作岗位的被征收人,征收单位应当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为其提供就业安置服务;
经济补偿:征收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因征收而遭受经济损失的被征收人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其他保障措施:如医疗救助、教育资助等。
江苏省政府关于征地补偿93号令的规定具有重要意义。它可以更好地保护农民的利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同时也可以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我们应该认真贯彻执行相关规定,确保征地过程合法、公正、透明。同时,我们也需要不断修订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以更好地适应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