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管理制度范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征地行为,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土地征收、补偿和安置工作。
第三条 征地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国家实行征收与补偿并重的原则,征收应当以补偿为前提,补偿应当以征收为前提。
第五条 国家对征地行为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类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是征地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地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征地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征地工作机构,完善征地管理制度,加强对征地行为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征地前公告
第八条 在征收土地前,应当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征收土地的范围、用途、面积、补偿标准等。
第九条 征收土地公告应当在征收决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发布。公告应当在政府网站上公示,同时在被征收人居住地或者土地所在地张贴公告。
第十条 被征收人有权了解征收土地的情况并提出异议。异议应当在公告期满前提出,由征收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征收土地公告期满后,未提出异议或者异议已经处理完毕的,征收机关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第三章 征收土地
第十二条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依规进行,不得损害被征收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征收土地应当先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 征收土地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包括:征收决定书的制作、公告、补偿协商、签订补偿协议、交付土地等步骤。
第十五条 征收决定书应当载明征收土地的名称、范围、用途、面积、补偿标准等内容。
第十六条 征收决定书应当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送达被征收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被征收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征收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期内提出书面意见。
第十七条 征收决定书自公告期满之日起生效。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补偿协议的,征收机关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