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补偿暂行条例全文最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征地拆迁补偿行为,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土地、房屋等财产的征地拆迁补偿工作。
第三条 征地拆迁补偿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合理的原则,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第四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征地拆迁补偿工作的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征地拆迁补偿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征地拆迁补偿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公开。
第六条 征地拆迁补偿费用由被征收人承担的部分,应当在征地拆迁补偿协议中明确约定。
第七条 征地拆迁补偿协议应当由被征收人和征收人或者征收人与有关单位共同签订,并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征地拆迁补偿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章 土地补偿费
第九条 土地补偿费是指因征用土地而给予的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经济补偿。土地补偿费的计算方法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条 土地补偿费应当根据土地的实际情况和用途确定,包括以下内容:
(一)土地的原状面积;
(二)土地的等级和质量;
(三)土地的市场价格;
(四)土地的年产值;
(五)其他应当考虑的因素。
第十一条 土地补偿费的支付方式由被征收人和征收人或者征收人与有关单位协商确定。可以采取一次性支付、分期支付或者分段支付的方式。
第十二条 土地补偿费应当全部支付给被征收人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不得挪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