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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征地补偿款新规定全文最新

2024-07-18 20:11:49 来源: 浏览:403次


征地补偿款新规定全文最新解读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征地补偿问题也日益受到关注。在征地补偿过程中,征地补偿款新规定是了解该实施办法的重要途径之一。下面我们来详细解读一下征地补偿款新规定的全文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征地补偿行为,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土地征收补偿、房屋征收补偿以及附属设施征收补偿等征地补偿行为。

第三条 征地补偿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第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和发布征地补偿标准。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标准,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工作。

第七条 征地补偿应当按照先安置后征收的原则进行。

第八条 征地补偿款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并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房屋拆迁补助费、附属设施迁移费等各项费用。

第九条 征地补偿款的具体计算方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章 土地征收补偿

第十一条 土地征收补偿应当按照下列标准进行: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三)青苗补偿费;

(四)其他应当补偿的费用。

第十二条 土地征收补偿应当在土地征收决定书公告之日起30日内支付到位。

第十三条 土地征收补偿款应当全部用于被征收人的生产生活需要和社会公共事业建设。

第十四条 土地征收补偿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税款和社会保险费。

第十五条 土地征收补偿款的使用情况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房屋征收补偿

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补偿应当按照下列标准进行:

(一)房屋重置价;

(二)搬迁补助费;

(三)临时安置补助费;

(四)其他应当补偿的费用。

第十七条 房屋征收补偿应当在房屋征收决定书公告之日起30日内支付到位。

第十八条 房屋征收补偿款应当全部用于被征收人的生产生活需要和社会公共事业建设。

第十九条 房屋征收补偿款的使用情况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附属设施征收补偿

第二十条 附属设施征收补偿应当按照下列标准进行:

(一)附属设施重置价;

(二)搬迁补助费;

(三)临时安置补助费;

(四)其他应当补偿的费用。

第二十一条 附属设施征收补偿应当在附属设施征收决定书公告之日起30日内支付到位。

第二十二条 附属设施征收补偿款应当全部用于被征收人的生产生活需要和社会公共事业建设。

第五章 其他条款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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