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征地46号文件第三条第四款规定了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保障措施。根据该条款,被征地农民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应当参加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具体来说,被征地农民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前已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以继续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也可以按照规定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这一条款的目的是为了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权益,确保他们在失去耕地等生产资料后仍然能够获得一定的经济收入和社会保障。同时,这也是国家对于农村劳动力转移和城乡一体化发展的重要举措之一。
需要注意的是,该条款只是规定了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保障措施,具体的实施还需要根据当地的政策和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由于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保障体系存在差异,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出现一些问题和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