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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四川省征地46号文件全文内容图片

2024-07-05 15:01:29 来源: 浏览:83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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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土地征收行为,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文件。

第二条 本文件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征收行为。

第三条 土地征收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第四条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地征收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征地工作机制,确保征地程序合法、合规、公开、公正。

第五条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征地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第六条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征地补偿标准的监督和管理,防止出现不公平、不合理的情况。

第二章 征地程序管理

第七条 土地征收必须经过合法的程序。各级政府应当在征地前向社会公布征收计划、范围、补偿标准等内容,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 土地征收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包括征用公告、征地协议签订、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等环节。

第九条 在征地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被征收人的意见,尊重其合法权益。对于涉及重大利益的问题,应当组织听证会或者咨询会,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征地过程中产生的各种资料和证据,应当妥善保存,以备后续审查和追责之需。

第三章 征地安置方式

第十一条 土地征收后,应当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安置。其中包括货币补偿、产权调换、租赁等方式。对于特殊情况或者困难群体,还可以给予适当的优惠和减免。

第十二条 在安置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被征收人的生产生活需要,为其提供必要的生产生活设施和服务。同时,还应当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工作,帮助他们尽快融入新的社会环境。

第十三条 对于因征收而失去耕地的农民,应当优先安排其到其他地区从事农业生产或者其他适合的工作。同时,还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和救济措施。

第四章 征地补偿标准

第十四条 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应当公开透明,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其中包括土地补偿费、房屋补偿费、搬迁补助费、过渡期生活补助费等各项费用。对于特殊情况或者困难群体,还可以给予适当的优惠和减免。

第十五条 在确定征地补偿标准时,应当充分考虑被征收人的实际损失和生产生活需要,避免出现过高或者过低的情况。同时,还应当加强对征地补偿标准的监督和管理,防止出现不公平、不合理的情况。

第五章 监督和维权机制

第十六条 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征地工作的监督和维权机制,加强对征地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及时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和投诉举报。同时,还应当鼓励被征收人积极参与监督和维权工作,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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