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省级人民政府作出批准征收土地的批复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在具体征地过程中,省级人民政府的征地批复由下级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外化为直接产生征收土地法律效果的“土地征收决定”,对被征收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
具体到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的征地批复或者征地决定,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以发布公告的方式对被征收人送达后,才能对被征收人发生法律效力,才能导致土地性质的改变,也才能引发安置补偿等一系列后续法律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