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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地拆迁补偿条例原文

2024-07-10 11:27:25 来源: 浏览:1212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地拆迁补偿条例原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行为,保障被征收人、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土地、房屋的征收和拆迁。

第三条 土地、房屋的征收和拆迁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补偿合理、及时、到位。

第四条 国家对土地、房屋的征收和拆迁实行统一管理,各级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征收和拆迁工作。

第五条 土地、房屋的征收和拆迁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包括公告、征收决定书送达、异议处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环节。

第六条 土地、房屋的征收和拆迁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确定补偿标准和方式。

第七条 土地、房屋的征收和拆迁应当充分听取被征收人、房屋所有权人的意见,尊重其合法权益,采取适当的安置措施。

第八条 土地、房屋的征收和拆迁补偿费用应当全部用于被征收人、房屋所有权人的安置和生活保障等方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者私分征地拆迁补偿费用。

第二章 征收与补偿

第九条 土地征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给予被征收人相应的补偿。

第十条 房屋征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给予被征收人相应的补偿。

第十一条 征地拆迁补偿应当以公平合理为原则,根据被征收人、房屋所有权人的实际情况确定补偿标准和方式。

第十二条 征地拆迁补偿包括货币补偿和房屋置换两种方式。货币补偿应当以市场价为基础,综合考虑被征收人、房屋所有权人的实际损失和社会效益等因素确定;房屋置换应当以被征收人、房屋所有权人自愿为前提,选择合适的置换房源并签订置换协议。

第十三条 征地拆迁补偿应当在征收决定书规定的时间内支付完毕。

第十四条 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应当全部用于被征收人、房屋所有权人的安置和生活保障等方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者私分征地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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