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2018年第11号文件全文:保障农民利益的重要措施
广安市是中国四川省下辖的一个地级市,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土地征收也逐渐增多。为了更好地保障农民的利益,广安市政府于2018年11月制定了新的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本文将为您介绍该文件的全文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土地征收和补偿安置工作,保护被征收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安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征收和补偿安置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征收,是指国家或者集体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补偿安置,是指对因土地征收而失去土地使用权的农民进行经济补偿和生活安置的行为。
第五条 广安市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征收和补偿安置工作。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征收和补偿安置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第二章 征地程序
第六条 土地征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包括征用、公告、评估、协商、签署协议等环节。
第七条 征用前,应当对拟征用的土地进行勘查和评估,并编制征用方案。
第八条 征用方案应当在公告期限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公告期限不得少于30日,公告应当载明征用土地的基本情况、补偿标准等内容。
第十条 在公告期满后,如果没有异议,应当签署征用协议,并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补偿安置。
第三章 补偿标准
第十一条 土地补偿费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
(一)市场价格补偿:按照当地同类土地的市场价格计算;
(二)成本价格补偿:按照该土地的生产成本加上合理的利润计算;
(三)其他补偿:包括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等。
第十二条 安置补助费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
(一)被征收农民每人平均不超过20万元;
(二)被征收农民有房屋的,不享受安置补助费。
第十三条 青苗补偿费是为了补偿因土地征收而受损的农作物而设立的一项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青苗补偿费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
(一)对未成年植物和成年植物分别按照不同的比例计算;
(二)对于一些特殊的农作物或者特殊的情况,可以适当提高补偿标准。
第四章 征地安置方式
第十四条 土地征收后,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以下几种方式进行安置:
(一)货币安置:政府向被征收农户提供一定的资金,让他们自行购买住房或者进行其他投资;
(二)实物安置:政府为被征收农户提供住房或者其他实物资产,让他们自行解决居住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