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征地补偿标准2023年已经公布,该标准对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提供了更加明确和公正的补偿。下面是对该标准的详细介绍。
第一条:本标准适用于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因公共利益项目需要征收集体土地和其他有偿用地的情况。
第二条:土地补偿费应当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一)根据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和等级,结合市场价格确定;
(二)对于被征用的土地为耕地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保护价进行补偿;
(三)对于被征用的土地为林地、草地、水域等生态用地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保护价进行补偿;
(四)对于被征用的土地为其他有偿用地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保护价进行补偿。
第三条:安置补助费应当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一)对于被征用的土地为耕地的,应当按照被征用农民实际损失和被征用人口数量确定;
(二)对于被征用的土地为林地、草地、水域等生态用地的,应当按照被征用农民实际损失和被征用人口数量确定;
(三)对于被征用的土地为其他有偿用地的,应当按照被征用农民实际损失和被征用人口数量确定。
第四条:青苗补偿费应当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一)对于被征用的土地为耕地的,应当按照被征用农作物的实际损失确定;
(二)对于被征用的土地为林地、草地、水域等生态用地的,应当按照被征用农作物的实际损失确定;
(三)对于被征用的土地为其他有偿用地的,应当按照被征用农作物的实际损失确定。
第五条:其他补偿费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征收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确保征收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