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加工厂被强制拆除后,对停产停业损失费的赔偿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明确赔偿的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要给予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六、八项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企业、加工厂被违法强制拆除后,可依据这些法律要求赔偿停产停业损失。
收集相关证据材料:
企业基本信息方面:
营业执照,证明企业的合法经营身份以及经营地址与被强拆房屋的一致性。
税务登记证明及纳税凭证,用以证明企业的正常经营和纳税情况。
经营效益方面:
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能反映企业在被强拆前一段时间内的经营状况和利润水平,是计算停产停业损失的重要依据。
交易合同、订单记录,证明企业在强拆前的业务量和交易情况。如果企业因强拆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还应收集与合同相对方的沟通记录、违约赔偿协议等。
费用支出方面:
员工工资支付记录,如工资条、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明企业在停产停业期间仍需支付员工工资。
水电费、物业费、租金等缴纳凭证,这些费用是企业在正常经营和停产停业期间都可能产生的必要支出。
设备维护、保养合同及费用凭证,如果企业有大型设备需要定期维护保养,因强拆导致设备无法正常使用但仍需支付维护费用的,相关证据应保留。
确定损失计算方式:
按照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的一定比例确定:部分地区会规定按照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的一定比例计算停产停业损失,例如有的地方规定按评估价的 5% - 10% 计算,但具体比例因地区而异。
按房屋面积计算:以每平方米一定金额为标准,再乘以房屋面积来确定停产停业损失。比如上海规定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按照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 300 - 400 元 / 平方米计算,具体金额可由拆迁当事人协商确定。
根据经营收入、利润指标等确定:如果企业能够提供完税证明等材料证明利润标准,可按照一定期限的税后利润给予补偿;若不能提供利润标准,则按照上年度同行业月平均税后利润额计算或者按照同类房屋市场租金给予一定期限的补偿,例如深圳规定给予 3 个月的补偿。
依据营业年限计算:在确定税基后,根据企业的营业年限确定相应的补偿倍数。通常营业年限越长,补偿倍数可能越高,但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标准各地有所不同。
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对企业的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评估机构会综合考虑企业的经营状况、市场环境、行业特点等因素,出具评估报告,确定停产停业损失的金额。
据实补偿、协商确定:由被拆迁企业提供相关材料证明停产停业损失的数额,与拆迁方或赔偿责任方进行协商确定。这种方式的补偿期限为停产停业的时间。
选择合适的维权途径:
行政复议:如果企业对强拆行为的合法性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的赔偿决定不服,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作出强拆行为的上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重新审查并作出合理的赔偿决定。
行政诉讼:若行政复议结果不满意或逾期未得到答复,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强拆行为违法,并责令赔偿责任方支付合理的停产停业损失赔偿。
协商谈判:在维权过程中,企业也可以与拆迁方或赔偿责任方进行协商谈判,争取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赔偿方案。但协商过程中要注意保留好相关的沟通记录、谈判纪要等证据,以备后续维权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