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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江津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2024-07-18 20:12:27 来源: 浏览:269次


江津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解读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重庆市农村地区也面临着征地拆迁的压力。为了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重庆市政府出台了一系列农村养老保险政策和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本文将介绍江津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征地补偿范围

根据《重庆市土地管理条例》和《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征地补偿的范围包括:土地、房屋、林木、水利设施、电力设施、通信设施等。

征地补偿标准

江津区的征地补偿标准分为两种情况:

土地征收补偿款:按照《重庆市土地管理条例》规定,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每亩5万元;征收其他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为每亩2万元;征收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为每亩6万元。同时,还要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被征收人一定的地上附着物补偿。

房屋征收补偿款:按照《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规定,对于合法拥有房屋的被征收人,应当给予合理的房屋补偿。具体标准如下:

(1)房屋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按照当地市场价格给予货币补偿;

(2)房屋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至500平方米以下的,给予货币补偿的同时,还应当给予一定面积的附属建筑物和附属设施的货币补偿;

(3)房屋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至1000平方米以下的,给予货币补偿的同时,还应当给予一定面积的附属建筑物和附属设施的货币补偿以及一定面积的绿化带或者公共绿地的建设费用;

(4)房屋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货币补偿的同时,还应当给予一定面积的附属建筑物和附属设施的货币补偿以及一定面积的绿化带或者公共绿地的建设费用,并给予一定面积的住宅小区配套设施的建设费用。

征地补偿安置程序

江津区的征地补偿安置程序如下:

征收决定:由市、区、县(市、区)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并公告征收范围和期限。

评估确定:由市、区、县(市、区)人民政府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被征收土地和房屋进行评估确定。

协商签订协议:由被征收人与征收单位协商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书。协议书中应当明确补偿款项的具体数额、支付方式、付款期限等内容。

交付使用:被征收人按照协议书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接受补偿款项并完成交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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