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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征地信息公开办法全文解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征地工作,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加强土地资源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征收、拆迁和安置补偿等征地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征地是指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拆迁和安置补偿的行为。
第四条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五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所有。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侵犯农民合法权益。
第二章 征地计划与方案
第七条 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级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等要求,编制征地计划和方案,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征地计划和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征地范围和面积;
(二)征地用途和开发方式;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方式;
(四)征地安置方案;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九条 征地计划和方案经批准后,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应当将征地计划和方案报送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第三章 征地程序与条件
第十条 国土资源部门在实施征地前,应当依法进行公告,告知被征收人有关事项,听取被征收人的意见和建议,并在公告期满后组织现场勘查和评估。
第十一条 国土资源部门在确定征地对象后,应当依法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协议或者安置补偿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同时,应当将征收协议或者安置补偿协议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二条 国土资源部门在实施征地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程序,确保征收、拆迁和安置补偿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同时,应当加强对征收、拆迁和安置补偿工作的监督管理,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第四章 征地补偿与安置
第十三条 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根据被征收人的实际损失和社会效益等因素,确定征收、拆迁和安置补偿的标准和方式。同时,应当将征收、拆迁和安置补偿的标准和方式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