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第十三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后多久征收完并没有明确的时间限制。但是,在公告期间,政府会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根据反馈对方案进行必要修订。在此过程中,征集意见的期限需确保不少于三十个工作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