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恒略律师事务所

郝新锋律师一对一指导,解决征地拆迁难题

浙江江苏省征地补偿协调办法全文

2024-07-05 15:00:26 来源: 浏览:979次


江苏省征地补偿协调办法是江苏省政府制定的一项法规,旨在规范征地补偿工作,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该办法于2019年5月1日起实施,下面我们来一起解读一下该办法的全文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补偿工作,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补偿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征收是指国家、集体或个人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房屋拆迁是指依法拆除居民住房或者非住宅用房的行为。

第四条 征地补偿应当按照“公平、合理、公开”的原则进行,确保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第五条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省的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补偿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强制征收或者拆迁居民住房或者非住宅用房。

第二章 征地补偿标准

第七条 征地补偿应当按照“公平、合理、公开”的原则进行,确保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具体而言,征地补偿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土地补偿费:根据土地的价值、用途等因素计算得出,主要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增值税等。

房屋补偿费: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结构、位置等因素计算得出,主要包括房屋重置价款、装修费用等。

搬迁补助费:根据被征收人的实际搬迁情况和所在地区的生活水平等因素计算得出,主要包括搬迁交通费、临时安置费、生活补贴等。

社会保障费用:对于符合条件的被征收人,应当提供一定的社会保险费用和就业培训费用等。

第三章 程序要求

第八条 在征地补偿工作中,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具体而言,应当遵守以下几个程序:

公告程序:在征地前应当向社会公众发布征地公告,明确征地的目的、范围、方式等信息。

协商程序:在公告期满后,应当与被征收人进行协商,确定具体的补偿方案。

评估程序:在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应当对土地和房屋进行评估,确定合理的补偿标准。

签订协议程序:在评估完成后,应当与被征收人签订征地补偿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四章 监督机制

第九条 为了确保征地补偿工作的公正性和合法性,该办法还规定了一系列的监督机制。具体而言,应当遵守以下几个方面:

监督检查: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对征地补偿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投诉举报:被征收人有权向国土资源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提出投诉或举报,要求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各地律师分站:

北京 天津 河北 山西 内蒙古 辽宁 吉林 黑龙江 上海 江苏 南京 无锡 浙江 安徽 福建 江西 山东 河南 湖北 湖南 广东 广西 海南 重庆 四川 贵州 云南 西藏 陕西 甘肃 青海 宁夏 新疆
北京市恒略律师事务所
郝新锋律师

电话:13366695751 / 13388095751

邮箱:2560506146@qq.com

地址: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2号数码大厦A座6层

微信咨询
Copyright 2024 北京市恒略律师事务所 郝新锋律师 郝新锋律师 备案号:津ICP备2024018319号

郝新锋律师 电话 133666957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