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征地46号文件是四川省政府于2018年发布的一份关于土地征收的文件,旨在规范土地征收行为、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该文件全文内容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征收管理,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文件。
第二条 本文件适用于全省范围内的土地征收活动。
第三条 土地征收应当依法进行,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土地征收应当遵循先安置后补偿的原则,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需要得到满足。
第五条 土地征收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第六条 土地征收应当实行公示制度,公示内容包括征收范围、征收标准、补偿方式、补偿金额等内容。
第七条 土地征收应当实行听证制度,听取被征地农民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八条 土地征收应当实行评估制度,对被征收土地的价值进行评估。
第二章 征收程序
第九条 土地征收应当经过以下程序:
(一)编制征收计划;
(二)公告征收范围和补偿标准;
(三)听取意见;
(四)确定补偿方案;
(五)签订补偿协议;
(六)支付补偿款;
(七)拆除房屋或构筑物;
(八)注销土地使用权证。
第十条 征收计划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征收标准、补偿方式、补偿金额等内容。
第十一条 公告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张贴,并通过媒体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听证会议由征收机关组织,听取被征地农民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十三条 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报告。
第三章 补偿标准
第十四条 土地征收补偿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耕地补偿费为每亩5万元至2万元;
(二)林地、草地、水域等非耕地补偿费为每亩3万元至5万元;
(三)房屋和建筑物的补偿费为市场价的30%至50%;
(四)其他附着物的补偿费为市场价的30%至50%。
第十五条 土地征收补偿应当按照先安置后补偿的原则进行支付,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需要得到满足。
第十六条 土地征收补偿款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支付期限不得超过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