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恒略律师事务所

郝新锋律师一对一指导,解决征地拆迁难题

甘肃2008年征地补偿文件全文

2024-08-26 21:57:17 来源: 浏览:479次


2008年,中国政府发布了《关于加强征地补偿工作的意见》,该文件对于征地补偿的基本原则、程序和标准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下面是该文件的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征地补偿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工作。

第三条 征地补偿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征地补偿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征地补偿制度,确保征地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征地补偿应当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一)土地补偿费:以被征收土地的评估价值为基础,根据当地土地市场价格和被征收土地的用途等因素确定。土地被征收后,应当及时支付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应当优先用于安置被征收农民和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

(二)房屋补偿费: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后,按照评估价值支付房屋补偿费。房屋被征收后,应当及时拆除或提供新的住房。

(三)搬迁补助费:对因征收、拆迁而搬迁的农民,给予适当的搬迁补助费。搬迁补助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进行发放。

(四)其他补偿费用:包括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

第六条 征地补偿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征收单位应当在征收前向被征收人发出公告,告知征收的原因、范围、时间、方式等内容,并说明征收补偿的标准和程序;

(二)被征收人有权要求征收单位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并有权提出异议;

(三)征收单位应当组织调查核实,确认征收范围和面积;

(四)征收单位应当与被征收人协商达成协议,确定征地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五)征收单位应当将征收决定书送达被征收人,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支付征地补偿费用。

第七条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加强对征地补偿工作的监督和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同时,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还应当加强对征地补偿工作的宣传和指导,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

各地律师分站:

北京 天津 河北 山西 内蒙古 辽宁 吉林 黑龙江 上海 江苏 南京 无锡 浙江 安徽 福建 江西 山东 河南 湖北 湖南 广东 广西 海南 重庆 四川 贵州 云南 西藏 陕西 甘肃 青海 宁夏 新疆
北京市恒略律师事务所
郝新锋律师

电话:13366695751 / 13388095751

邮箱:2560506146@qq.com

地址: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2号数码大厦A座6层

微信咨询
Copyright 2024 北京市恒略律师事务所 郝新锋律师 郝新锋律师 备案号:津ICP备2024018319号

郝新锋律师 电话 133666957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