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征地补偿工作,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湖南省征地补偿实施办法》,经省政府研究决定,对我省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
征地补偿标准调整
土地补偿费: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实际情况,按照当地政府公布的土地市场价格确定。具体标准如下:
* 未利用地:每亩不超过2万元;
* 耕地:每亩不超过8万元;
* 林地:每亩不超过0.4万元;
* 草地:每亩不超过0.15万元;
* 水域:每亩不超过0.09万元。
安置补助费: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实际情况,按照当地政府公布的安置补助费标准确定。具体标准如下:
* 未利用地、耕地、林地、草地、水域等土地类型,每亩不超过2万元;
* 集体建设用地和其他土地类型,每亩不超过0.8万元。
青苗补偿费:按照被征收土地上的青苗数量和品种确定。具体标准如下:
* 每亩不超过0.8万元;
* 对于果树、蔬菜、花卉等经济作物,每亩不超过2万元。
其他补偿费用:包括房屋拆迁补偿费、机器设备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等。具体标准由各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
其他事项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征地补偿标准,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补偿标准。如确需调整,应当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被征地农民对征地补偿有异议的,可以向当地政府提出申诉或者申请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