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恒略律师事务所

郝新锋律师一对一指导,解决征地拆迁难题

吉林征地补偿款的规定有哪些

2024-07-18 18:33:58 来源: 浏览:723次


征地补偿款的规定有哪些?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征地补偿问题也日益受到关注。在征地过程中,征地补偿款是被征收人获得的重要经济补偿之一。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征地补偿款的规定。

征地补偿款的基本规定

征地补偿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和发布征地补偿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标准,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工作。

征地补偿应当按照先安置后征收的原则进行。

征地补偿款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并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房屋拆迁补助费、附属设施迁移费等各项费用。

征地补偿款的具体计算方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土地征收补偿款的规定

土地征收补偿应当按照下列标准进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其他应当补偿的费用。

土地征收补偿应当在土地征收决定书公告之日起30日内支付到位。

土地征收补偿款应当全部用于被征收人的生产生活需要和社会公共事业建设。

土地征收补偿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税款和社会保险费。

土地征收补偿款的使用情况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房屋征收补偿款的规定

房屋征收补偿应当按照下列标准进行:房屋重置价;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其他应当补偿的费用。

房屋征收补偿应当在房屋征收决定书公告之日起30日内支付到位。

房屋征收补偿款应当全部用于被征收人的生产生活需要和社会公共事业建设。

房屋征收补偿款的使用情况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附属设施征收补偿款的规定

附属设施征收补偿应当按照下列标准进行:附属设施重置价;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其他应当补偿的费用。

附属设施征收补偿应当在附属设施征收决定书公告之日起30日内支付到位。

附属设施征收补偿款应当全部用于被征收人的生产生活需要和社会公共事业建设。

各地律师分站:

北京 天津 河北 山西 内蒙古 辽宁 吉林 黑龙江 上海 江苏 南京 无锡 浙江 安徽 福建 江西 山东 河南 湖北 湖南 广东 广西 海南 重庆 四川 贵州 云南 西藏 陕西 甘肃 青海 宁夏 新疆
北京市恒略律师事务所
郝新锋律师

电话:13366695751 / 13388095751

邮箱:2560506146@qq.com

地址: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2号数码大厦A座6层

微信咨询
Copyright 2024 北京市恒略律师事务所 郝新锋律师 郝新锋律师 备案号:津ICP备2024018319号

郝新锋律师 电话 133666957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