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征地拆迁工作的公平、公正、透明,宜宾市人民政府制定了《宜宾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宜宾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及其补偿安置工作。
征收原则
依法征收:征地拆迁工作必须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
公平合理:征地拆迁过程中,应充分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补偿安置的公平、合理。
公开透明:征地拆迁工作应做到信息公开、程序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征收程序
征地前,征收主体应当向被征收人发布征地公告,明确征地范围、征地用途、补偿标准等内容。
征收主体应当组织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公示调查结果。
征收主体与被征收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约定补偿安置方式、补偿金额、安置地点等内容。
征收主体按照协议约定支付补偿款项,办理房屋产权注销手续。
征收主体负责组织被征收人的搬迁安置工作,确保搬迁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补偿安置
土地补偿: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对被征收土地进行货币补偿或者给予相应的土地使用权。
房屋补偿:按照房屋评估价值,给予被征收人相应的货币补偿。
临时安置:在征地拆迁过程中,为被征收人提供临时住房,确保其生活不受影响。
搬迁补助:为被征收人提供搬迁补助,用于支付搬家费用等。
其他补偿:如房屋装修、附属设施等其他因素,也会影响房屋补偿的市场价值。
监督管理
征收主体应当加强对征地拆迁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被征收人有权对征地拆迁工作提出质疑和投诉,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附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宜宾市国土资源局、宜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负责本办法的解释。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请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广大市民认真贯彻执行本办法,共同维护征地拆迁工作的公平、公正、透明,为宜宾市的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宜宾市人民政府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