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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地补偿条例2011-3-12条

2024-07-28 18:43:56 来源: 浏览:487次


征地补偿是国家为了满足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需要而采取的一种措施,其目的是对被征收的土地和房屋进行合理的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地补偿条例是我国土地管理领域的重要法律法规之一,对于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下面我们来看一下2011年3月12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地补偿条例》第3-12条的相关内容。

第3条:本条例所称征地补偿,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征收土地时对被征收人给予的经济补偿。

第4条:征地补偿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证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5条:征地补偿应当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一)土地补偿费:根据被征收土地的用途、面积、等级等因素,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计算。

(二)房屋补偿费:根据被征收房屋的结构、面积、等级等因素,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计算。

(三)其他费用:包括土地占用费、基础设施建设费等。

第6条:征地补偿费应当在征收决定书或者征收通知书中载明,并由征收单位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具体数额和支付方式。

第7条:征地补偿费应当在征收决定书或者征收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支付完毕。逾期未支付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利息。

第8条:被征收人在收到征收决定书或者征收通知书后,有权要求征收单位提供有关征地补偿的资料和信息,并有权就征收决定书中的内容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议。

第9条:征收单位应当向被征收人提供有关征收情况的书面说明,并在征收决定书或者征收通知书中予以明确。

第10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征收土地或者不按照规定支付征地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11条:被征收人对征地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12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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